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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通过了《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来源: 作者:徐林 发布时间:2007-12-22
        20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此条例对于计算机的安全秩序做了明确规定,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等行为被列入明确禁止范围。

  另外,《条例》此次增加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内容,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分为五个等级。

  禁止擅自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等等。

  同时,条例为加强对国家机密的保护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传递或者交易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不得利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计算机信息系统分五级

  《条例》还明确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分为五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为第一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的,为第二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为第三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损害,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为第四级;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第五级。

  《条例》规定,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组织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未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测评合格的,以及未建立安全保护组织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于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则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重大突发事件,公安机关有权暂停计算机系统

  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得大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调度。同时,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安全,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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