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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玛舒嫚 向兰蔻索肖像权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0


邬玛舒嫚与兰蔻的协作情谊生变。

法国时尚名牌兰蔻与昔日代言人邬玛舒嫚协作情谊生变,邬玛认为在合约到期后,自己的脸仍然出现在广告看板或者站点广告中,要求兰蔻多付100万美元(约合新台币3069万元),兰蔻则抢先一步采取法律行动,希望成功防堵邬玛。

根据美联社的报导,兰蔻与邬玛舒嫚在千禧年签下两年合约,由邬玛担任产品代言人,酬劳580万美元(约合新台币1亿7803万元)。之后若双方同意延长合约,则每延长一年,兰蔻要再付给邬玛310万美元(约合新台币9515万元),经协商后,邬玛的合约再延长两年,于2004年退出。

然而,邬玛的律师指出,在加拿大仍有大型看板使用她的肖像,在亚洲各地的网络广告上也是主打邬玛的画面,兰蔻并未通知邬玛却侵犯她的肖像权,应多支付百万美金。况且邬玛担任兰蔻代言人扩销效果极佳,兰蔻获利绝对是百万美元的不知多少倍,他们的要求根本只是九牛一毛。

兰蔻方面则坚持自身没有侵权,而根据合约精神,若有第三方擅自使用邬玛的广告图像,兰蔻无需连带承担法律责任。代表兰蔻的律师表示:「我的客户无法制止这世界上其他人的行为。」将看板与网络广告定调为「其他单位未通知兰蔻而自作主张」。邬玛舒嫚的律师对兰蔻先采取法律行动感到讶异,对两边协商还是具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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